父母去世后,罗甲等姐妹四人约定将父母遗留的房产按份分割。谁料白纸黑字协议签订后,罗甲却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于个人财产,要求撤销该协议。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罗甲的诉讼请求。
罗某与刘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罗甲、罗乙等四个子女。2009年刘某与女儿罗甲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两幢房屋转移登记至罗甲名下。后刘某、罗某相继去世。2019年3月,罗甲等姐妹四人召开家庭会议,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后四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前述两幢房屋虽登记在罗甲名下,但四人均认可该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罗甲同意该房屋由四人每人四分之一按份共有。然而,协议签订不久,罗甲便称其签订协议时误认为该房产系父母所有,实际上刘某已将房屋赠与其所有,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其对协议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应为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且其签订协议时受到了罗乙等人的胁迫,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书。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甲虽主张刘某已将涉案房屋赠与其所有,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罗乙等人均不认可。根据现有证据,协议书系罗甲兄弟姐妹四人在罗某、刘某去世后针对父母财产的继承问题经过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明确了房屋系父母购买并由四人按份继承,并未确认房屋系罗甲的个人财产,且协议约定由罗甲将相应份额赠与给罗乙等人。罗甲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被胁迫的情况,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罗甲以该协议书系赠与协议且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综上,昌平法院判决驳回罗甲的诉讼请求。罗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人之间签订遗产分配协议后一方反悔而引发的纠纷。在此提醒大家,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涉及对特定物的处理的,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该物的来源、权属、现状、持有人或管理人、权利负担、处理原因、处理方案、孳息分配、违约救济等内容,合同文本形成后应仔细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对不认可的内容应进一步明确或与相对方协商修改。条件允许的,可邀请他人到场见证,或对合同签订过程录音录像等。
此外,若主张因受胁迫而签订合同的,需证明在订立合同时被他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其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签订了合同。受胁迫一方有权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否则撤销权消灭。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相关内容有变更或补充的,应与相对方协商一致。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各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到善意不欺、恪守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