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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弊?注意,“刑法三剑客”拍了拍你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2] 来源:北京市三中院 作者:

  近来涉考新闻雷点云集,个个劈向考试公平。高考刚刚落下帷幕,正好聊聊考试作弊那些事。

  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从此,作弊犯罪“三剑客”,江湖有了它们的传说。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系统地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从此,作弊犯罪“三剑客”更加好引好用,切实作用司法实践,传说不再仅仅是传说。

  今天,带大家认识一下作弊犯罪“三剑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识作弊犯罪“三剑客”,需要几个关键词:

  适用考试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刑法作为规制社会秩序最严厉的手段,并不会对所有考试亮剑。作弊犯罪“三剑客”仅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中。不是行政机关、特定行业未依照法律规定的考试,更不是某个地区、学校自行规定的考试。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及国家教师资格考试、驾驶员资格考试等。

  那是不是说,不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就可以为所欲为呢?No,no,no!即便作弊犯罪“三剑客”不出手,还可能有刑法中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可能出手;又或者还有行政手段、校纪校规以及妈妈的棍棒等着呢。

  “情节严重”要注意:六种情形可预见

  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中,“情节严重”的最高可面临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那要如何避免进入该罪法定刑升格的“溺水区”呢?以下六种情形,尤其不要沾边! 1。考试类型: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2。行为后果:行为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情节严重!3。行为主体:考试工作人员违背职责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4。地域范围: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情节严重!5。数量标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情节严重!6。违法所得:组织考试作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除此之外,危害性相当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是会法定刑升格的!同时,结合上述规定,还能预见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代替考试罪:“替考者+被替者”一起处理。

  替考,作为考试作弊三十六计之偷梁换柱,屡见不鲜。看看国外《天才枪手》的影视作品,怎么回事,竟然还觉得有点帅。被替考者出钱,替考者出力,你情我愿,一拍即合,双双携手,共同走向替代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用金钱买知识,在别的地方或许可以,在考试中,考试枪手,可是有些烫手哦。

  又罚又打,还有禁止令。既然作弊多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那就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让其得不偿失。既然作弊容易屡教不改、“重操旧业”,那就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从此离得越远越好。说到这,明白了吧,考试需自励,投机易犯罪。分数可以作弊,知识不能伪装。考试公平受法律保护!

  最后带大家看一个北京三中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例,见见真章吧。

  相关案例:艾某、朱某某等九被告人组织考试作弊上诉一案

  【案情回顾】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使用无纸化考试系统,北京某职业学院是此项考试的考点,被告人艾某系该校教师,负责上述考试考务工作。

  2018年5月初,被告人史某某向考生收取费用后将考生信息交给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将包括上述人员及其培训班的学员在内的20余名考试地点确定在该职业学院的考生信息交给被告人艾某,欲在该会计考试过程中作弊。

  同年5月11日,被告人艾某、朱某某商定通过开启考场内考生电脑远程设置、由场外人员登录作弊考生电脑远程答题的方式实施作弊;此后,被告人朱某某找到被告人程某又通过被告人程某找到被告人蔡某某、高某某负责在考试时进行场外答题。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艾某指示被告人朱某某将蔡某某领进考场代替考生高杨作弊后,又于当日晚,将含有60名拟作弊考生信息(含考生姓名、考号、座位号)的表格和准考证交给该校信息化运维专员被告人张某某及负责监考的教师白某某,要求二人开启上述考生考试电脑远程控制端口,同时记录IP地址、设置统一的登录密码,并将该校机房确定为远程登录考试电脑进行答题的场所。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指示白某某等人在机房远程登录作弊考生电脑,在考试过程中,被告人程某、蔡某某、高某某三人通过电脑远程为作弊考生答题,最终完成并提交了29名考生答卷(考试作弊考生成绩均被取消)。

  当日上午考试开始后,被告人艾某、朱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程某、蔡某某、高某某陆续被民警抓获,涉案电脑主机35台、一体机电脑19台被扣押;同年7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同年8月9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史某某到派出所投案。

  【审理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在案证据及相关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不等刑罚。其中,五人获得实刑,四人获得缓刑。

  一审审结后,艾某、谭某某、朱某某、史某某、张某某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前作出生效裁判)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