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提升首都律师行业及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更好地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市律师协会与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举办系列培训课程,北京破产法庭副庭长邹明宇以《提升营商环境评价中破产“回收率”指标的制度路径》为题进行线上直播授课。
授课过程中,邹明宇副庭长从办理破产指标简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预重整程序三个方面,结合法律法规等规范及各地实践经验进行讲解,并就预重整期间可否中止强制执行程序、预重整中新融资能否获得优先清偿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次在线直播授课得到包括破产管理人、法官等在内的一千五百余人次观看,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下面就让我们跟随邹明宇法官一起走进破产“回收率”小课堂吧!
Q: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在程序上主要有哪些简化之处?
A: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在程序上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
(1)开户简化: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14条(账户开立的简化):“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
(2)审判组织: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10条(审级和审判组织):“受理破产申请的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3)债权人会议简化: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18条(债权人会议的简化):“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召开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可以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
(4)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25条(分配与处置):“财产分配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分配形式进行。破产审理法院及管理人应当释明并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或者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的决议,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第26条(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以一次性分配为原则。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追加分配。”
Q:快速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样的?
A: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一般于六个月内审结。
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30条(审理期限):“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书、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案件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审结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
最高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5条:“对于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Q:如果发现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不适宜再适用该程序该怎么办?
A:如果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则应当及时转换为普通程序。
最高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9条:“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情形,或者案件无法在裁定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的,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将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
Q:在管理人财产调查方面,法院系统特别是北京法院出台了哪些便利举措?
A:为便利管理人履职,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北京法院主动提供查询服务。从破产审判部门的角度,提供的查询服务不限于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信息,还包括债务人企业涉诉、涉执行案件信息。法院提供的查询服务,不当然免除管理人依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相关信息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1。最高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7条:“管理人应当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2。北京高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第13条(财产统查):“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执行部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报送债务人财产统一查询需求,以缩短管理人财产调查周期。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可以利用执行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的,可以不必再次调查。
3。北京高院《关于保障破产管理人查询工作的通知》:“一、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对接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二、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应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通过北京法院智汇云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
4。北京高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五、破产管理人可以向银行机构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质押、受限等电子和纸质信息。”
Q:预重整程序有哪些制度优势?
A:1。与普通的破产重整程序相比:首先,提高困境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的审理效率,降低案件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重整的成功率。调动债务人及其股东、高管的积极性。第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企业价值识别功能。第三,有利于债务人企业尽早展开救治工作。
2。与单纯的庭外重组相比:预重整有利于破解庭外重组的制度性障碍,解决了庭外重组中少数债权人、股东滥用权利形成的“钳制”问题。
Q:预重整程序如何启动?
A:《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Q:预重整方案的意见征集程序如何,将产生何种效力?
A: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七条:“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表决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其前款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