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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碰瓷”,你遇到过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03] 来源:北京市一中院 作者:何锐

  入职新公司双方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职场碰瓷”应该怎么办?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对于“职场碰瓷”这个概念,大家可能还比较陌生。而刘法官就恰好碰到这么一个案件。起诉的劳动者一方名叫王晓珍,其在诉状中称,2016年6月5日,其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月工资9000元,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从入职的第二个月,即2016年7月5日开始至2017年2月4日王晓珍离职时,每月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是63000元。

  教育培训公司代理人赵刚则辩称,公司与王晓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为王晓珍负责保管员工档案,其离职时将自己的劳动合同带走了,根据王晓珍在劳动仲裁期间提交的聘任通知书及《员工录用审批表》可见,王晓珍确实负责保管员工档案。赵刚同时提出,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王晓珍和不同的公司已经打过十几起官司,都是没干多久就提起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庭审中,王晓珍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王晓珍主张,这是一份《撤销通知》,能够证明公司确实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刘法官从王晓珍手中接过这份证据,却赫然发现文件抬头写的是《撤销通行》,内容为“因本公司员工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一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实际困难,如果仅与你一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故撤销6月5日向你下发的《聘任通知》,月工资标准不变。若无异议,可在本公司继续工作,若持异议,请自行离职”,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并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刘法官向王晓珍发问,“可是这上面写的是《撤销通行》啊,这是怎么回事?”王晓珍一听连忙解释称,标题打错啦,实际上是“撤销通知”。看到这样一份证据,公司代理人赵刚则显得一头雾水,坚决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该证据,并认为王晓珍在办公室工作,平时能接触到公司的公章,这份证据一定是王晓珍自己伪造的。王晓珍也同样非常坚决,一口咬定这份通知上有公司的印章,这还能有假?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法官会如何审理呢?

  首先,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王晓珍提交的所谓《撤销通知》是不是真实的?拿着王晓珍提交的这份证据,刘法官陷入思索。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公司向员工发送聘任通知书是比较常见的,但“撤销通知”这事确实比较反常,而且连标题都打错。公司曾主张王晓珍平时有机会接触公章,有可能是王晓珍事先在空白纸上盖好公章,之后再打印相关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对“撤销通知”进行鉴定就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这份证据将决定案件的走向。

  拿定主意后,依据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撤销通知”上的印文与落款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的公司印文与落款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盖印文后打印字迹。也就是说,王晓珍提交的这份撤销通知,是先盖好公章后再打印出文字的。很显然,这份证据是伪造的,所以法庭不予采信。

  那么接下来,就是案件的第二个问题,公司是否与王晓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刘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主张,王晓珍离职时带走了劳动合同,应由公司举证,但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虽然王晓珍负责员工档案管理,并且王晓珍手里确实拿着部分公司文件,但不能据此认定公司与王晓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

  最后,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晓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呢?

  刘法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二倍工资”的性质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非诱导劳动者从中谋利。

  结合王晓珍持有的《员工录用审批表》分析,该表已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表中明确约定了王晓珍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所以公司不必支付王晓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最终,王晓珍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而且因为伪造证据王晓珍被法院严重警告,成了法院系统内重点关注的对象,也被很多公司人事部门当作典型案例学习。而作为用人单位只有不断规范、完善自身的用工制度,才不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自我保护。


[供稿单位:北京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