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三十而已》将现代社会30+女性面临的危机与困惑展现的淋漓尽致,让许多人感同身受。剧中顾佳精明能干,与丈夫许幻山一起创立烟花公司,然而却因第三者插足结束婚姻,顾佳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仍帮许幻山卖房还债。
面对婚姻危机,面对婚内出轨和婚后可能遭遇的夫妻共同债务,顾佳应该如何应对?
如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已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关注重点,《民法典》颁布后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种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偿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夫妻共同债务。
一、《民法典》确立“共债共签”原则
针对实践中不断凸显的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具体规定。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规定基本上沿用了前述解释的规定,采用“意思+用途”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个极端,合理平衡债权人和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据前述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即“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理;另一方面在债务形成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风险控制义务并不会明显加重其负担,亦可以从源头减少债务纠纷发生。
第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家事代理权,此类债务主要是基于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债务,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此类债务属于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界定,应当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为管理、保有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费用,以及取得该财产之时设立的负担和义务,如负债购置大宗资产。而“共同生产经营”主要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一方决定但另一方授权进行生产经营事项,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及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构成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负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就债权人而言,债权人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条》、《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家事代理范围的,则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一方如果抗辩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最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法官提示
法律给予更多倾斜和救济的前提是权利主体已对自身权益予以充分保障,对于滥用权利及怠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自不能苛求法律予以全面保护。只有夫妻双方及债权人都秉持勤勉诚信态度,才能保障家庭稳定和交易安全。
对于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关注债务人的婚姻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和纠纷,借款时尽量做到共债共签。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予以明确。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短信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应当谨慎对待配偶的借款行为,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