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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责咋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6]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作者:

  近日,一位老人被狗绳绊倒导致身亡一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事件引发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也被广泛热议,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如何对动物进行管理以及损害发生后,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一时成为公众讨论的话题。 

  下面,听听二中院法官关于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及建议。  

  一、饲养动物纠纷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上述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发生了动物致人损害的结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基于合法依据或者事由饲养或管理动物的人,包括合法占有动物的人,如接受动物所有人委托对动物进行饲养或管理的人,但不包括非法占有人,即盗窃、抢夺动物的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概念类似于动物的占有者或保管者。在动物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包括了动物所有人。

  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1。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若在被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饲养的动物咬伤、抓伤或撞到他人等,在某种情况下,因饲养动物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而引发其他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被第三人偷走,在第三人占有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动物被盗这件事上负有责任。

  2。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除第三人承担责任外,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并不免于承担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理解为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动物的加害行为并非出于动物本身的独立行为。例如:甲故意挑动乙饲养的狗咬伤了丙。此时,被侵权人丙既可以向甲主张赔偿,也可以向乙主张赔偿,乙若向丙赔偿后,有权向甲追偿。

  3。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饲养动物纠纷的案件中,若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该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虽然应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先以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仅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四、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除减轻事由

  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但该过失仅限于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五、法官建议

  为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法官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坚持防范在先。利用新闻、网络媒体等平台,借助居委会、犬业协会等力量,向群众宣传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和致人损害的相关案例,增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自我约束意识,倡导其依法依规的饲养动物。

  二是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对于未缚犬链、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加强监管,将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三是动物饲养或管理人应积极投保动物饲养责任保险, 以减轻动物饲养或管理人的赔偿负担。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