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汪星人”“喵星人”等萌宠融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然而,在宠物带来欢乐的同时,遛狗不栓绳、随地排泄等不文明行为却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宠物致人死伤的事件。8月28日下午,昌平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袁满走进昌平区国通家园小区,跟各位“铲屎官”们聊聊,饲养动物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活动现场,袁满以“文明饲养宠物 促进社区和谐”为题,结合《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谁来担责?“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受伤,应加重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承担绝对责任”“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谁来担责?”四个部分进行普法,提示大家安全饲养、文明饲养,加强对宠物的约束管理,30余名居民在场聆听。
日常生活中,饲养的宠物生性较为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即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司法实务对动物侵权问题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归责基准,使动物所有人、管理人严格承担必要责任,以保护他人的生活安宁及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动物所有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侵权责任。此类管控失序既包括主观大意,如遛狗时不牵狗绳、进电梯时不带防咬口罩等,又包括管理不力,包括动物丢失未及时找回、放弃饲养动物未送交留检所而径行遗弃等行为。
此外,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实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关养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抑或是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虽然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危险的诱因由第三人造成,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生事者追偿。
昌平法院提示,不要饲养过于危险或自己无法控制的动物,注重动物的管理培育,做好妥善的安全措施,同时避免饲养宠物单独暴露在受他人控制影响的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