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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本是“乐趣事儿”,管理不当成“烦心事儿”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1] 来源:延庆法院 作者:

  近年来,因宠物狗伤人、伤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狗是人类的朋友,但因为养狗人缺乏相关法律常识与文明养狗意识,造成狗伤人、咬伤动物等事件的发生。依法、文明、守规养狗很重要。

  一、烈狗咬死羊与鸡,饲养人举证不能担责

  张某的养殖场与赵某的检测场位于同村。赵某现饲养了7只烈性犬,但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检测场区装有多处摄像头,监测范围涉及整个场区。2019年2月,张某发现一黑一黄两犬正在养殖场内,并发现有羊和鸡的尸体,张某遂追赶两犬,追至赵某处发现黑犬静卧场内,于是对黑犬进行拍照。张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期间,赵某拒绝提供检测场区录像。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进行赔偿。

  法院查看了原告养殖场内的监控记录,为查明事发前被告是否喂养涉案两犬,法院告知赵某提供检测场区监控录像资料,赵某以过期没有保存为由未能提供。后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张某财产损失一千四百元。

  法官说法:

  案件争议焦点是在证据较弱时,能否认定涉案犬只为被告所养,法院应当依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作出裁判。本案结合以下因素确定:1、未办理养犬证的犬只脱离控制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在证明犬只所有人或管理人方面存在困难。被告饲养多只大型犬,均未登记,对他人利益造成隐患;2、被告距原告养殖场较远。事发时,原告追赶二犬,原告到达被告场内时该犬仍静卧场内,该犬熟悉被告场地,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人更加可能是该犬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被告即具有较大嫌疑;3、被告安装多处摄像头,当其为涉案犬只嫌疑管理人的情况下,有义务对排除自身嫌疑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赵某不能举证排除自身嫌疑,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京巴狗咬伤邻居,经调解移送别处

  李某与王某是邻居,2019年7月,李某在楼下被一只白色京巴狗咬伤,此狗原主人为洪某(系被告王某妹夫),现由王某饲养,已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事发后,王某带李某到医院就诊,李某于当日接种了第一针狂犬病疫苗,后又分别接种了剩余四针,王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2019年10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万元,并将京巴狗除掉或弄走。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向李某支付剩余医疗费2000元,并将京巴狗移送至别处。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被被告王某饲养的京巴狗咬伤,所以王某应当对原告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因被咬伤一事受到惊吓,为防止狗再次伤及他人,被告同意将狗移送至其他地方。在此特别提示各位宠物狗的饲养人,外出遛狗时,一定要将狗拴好,牵紧狗绳,防止因养狗这件“趣事儿”变成“麻烦事儿”。

  三、好心喂养流浪狗,伤及他人惹事端

  被告赵某为某村村民,该村大部分房屋已经拆迁,被告的房屋尚未拆迁。赵某家房屋周围经常有多只狗流窜,其中包括被告家的狗,被告未对自己的狗办理养犬证。被告在大门外搁置喂狗器皿,对自己狗进行喂食,其他流浪犬也经常在此觅食。2016年9月,原告吕某途经被告家附近,遭到六七只狗一起围攻,其中包括被告饲养的狗,吕某被其中一只黑白相间的小狗咬伤。吕某、赵某为此争执不下,吕某报警后,民警处理期间赵某房屋周围有多只狗闲逛,肇事小狗围绕在赵某的周围,对赵某较为亲近。吕某当日到医院就诊。后原告吕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一千元。

  法官说法: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在证据较弱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涉案黑白相间的小狗为被告赵某所饲养的法律事实。法院结合以下因素予以确定:1、被告认可其长期在门外搁置喂养器皿,对自家狗及流浪狗喂养,且被告未对自家狗进行登记,他人难以区分哪只狗为被告饲养的犬只;2、原告遭到攻击时被告饲养的犬只也在其中,肇事犬咬伤原告后窜入被告家中,且在民警处理时,肇事犬跟随被告多时,明显与被告较为亲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规则,被告即具有较大嫌疑为肇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被告对排除自身嫌疑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对此尽到举证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为肇事犬的饲养人,其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以示救济与惩戒。


[供稿单位:延庆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