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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写入民法典,让“好心司机”不寒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01] 来源:门头沟法院 作者:李明红

  “无偿搭乘”是指出于好意施惠的目的,无偿搭载他人乘坐自己交通工具的行为。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侵权编部分,首次将“无偿搭乘”的责任承担问题纳入其中,规定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真正意义上关于“无偿搭乘”驾驶者应当减轻责任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对助人为乐行为的激励,为“好心司机”无偿提供搭乘行为解除了后顾之忧。

  顺应时代需要 弘扬互助良好风尚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无偿搭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事故发生概率的增加,“无偿搭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善意、无偿等因素的介入,对于“无偿搭乘”驾驶者对搭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尺度不够统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赔偿方式:驾驶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驾驶者部分赔偿以及搭乘人自负赔偿责任。法律层面赔偿原则的不清晰,无形中打消了驾驶者为搭乘人提供无偿搭乘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互助风气的引领。

  实际上,在《民法典》通过之前,司法实务界已经意识到减轻驾驶者责任的必要性,根据抽样统计,“无偿搭乘”的判决结果中,认为应当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为70.6%,认为不应当减轻责任的为29.4%。《民法典》将“无偿搭乘”驾驶者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属于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体现。

  法律明文有规定 让认定“无偿搭乘”不再难

  现实中,搭便车、搭顺风车的行为多种多样,哪些行为构成“无偿搭乘”,哪些驾驶者可以在发生事故致搭乘人损害后可以适用“应当减责”原则,这些疑惑在《民法典》中都规定的相当明确。

  首先,车辆应当属于“非营运性”,即搭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如果搭乘人乘坐的是以营运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使是无偿搭乘营运车辆,也有可能被定性为无偿的客运合同;其次,应当符合“无偿性”,即驾驶者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如果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给予驾驶人一些物品等,一般也被认定为符合无偿性。此外,法官通常还会结合搭乘人是否经驾驶者同意或邀请而乘坐机动车来考量,对于强行搭乘或偷乘的行为则不属于“无偿搭乘”。

  减轻驾驶者责任为原则 让“好心司机”不寒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除供车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外,原则上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一般在“无偿搭乘”情形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搭乘人的过错,那么视搭乘人过错的大小,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者的责任。而《民法典》将“应当减轻责任”作为原则性规定,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小的突破,即在搭乘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即使是驾驶者的原因引发交通事故致损,只要其不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减轻其责任为原则,也就意味着在驾驶者“非故意”或存在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的情况下,其也享受“减责”的待遇。

  《民法典》首次规范了“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责任,虽然还有诸多细节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和明确,但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尤其是“好心司机”、搭乘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提供了良好的行为预见和指引。


[供稿单位:门头沟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