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践中,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甲申请执行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于2018年12月查封了乙名下的房屋一套。2019年1月,乙之妻丙以乙欠甲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查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名下,被执行人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名下案涉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并无不当。现案外人丙以案涉房屋属于其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案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为由,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缺乏法律依据,对其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并据此裁定驳回丙的异议申请。
【法官说法】
该案中,被查封的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名下,其妻丙以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系基于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主张所有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审理。但夫妻共同债务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案外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即使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排除法院执行。案涉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姜某名下,法院查封案涉房屋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申请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执行,缺乏法律依据,不能阻却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查封案涉房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拍卖案涉房屋。唯一住房的理由并不当然阻却执行。
在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之妻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案涉被查封房产享有份额。丙可以持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案涉房屋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