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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格式化普遍告知,不可诉!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8]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作者:陈丹

  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建设巡查中在居民门户外张贴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类格式化文本,当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今天小编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的一天傍晚,王某遛弯时发现自家住房门外张贴了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所载内容为要求王某在月底之前将自家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如不拆除,相关部门将予以强行拆除。2017年8月,王某家房屋被拆除。

  后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家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其家作出并张贴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没有履行立案、调查、询问等相应的法定程序,未告知诉权和复议权,未提前告知强行拆除的决定,未通知王某及家人清理有关物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自己家所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告知书。为此,王某提交了街道办事处张贴的涉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显示的内容为:“居民朋友,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请您在2017年7月30日前,将自家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如逾期不拆,综合执法部门将对此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街道办事处辩称,涉案告知书只是在例行巡查时要求片区居民对自家建设进行自查的普遍性告知,并未依据涉案告知书对王某的房屋进行拆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告知书实际上是街道办事处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予以制止的告知、劝诫行为,其中并不包含对违法建设的面积、位置等作出具体认定的内容,不具有明确的可执行内容。故涉案告知书未对王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王某所提本案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提示】

  违法建设已成为城乡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违法建设不仅影响社会环境,而且可能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作为城乡环境治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涉嫌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历史情境、实际困难、公众需求等多方面的因素,切实保证在依法、合理整治城乡环境的同时,体察民情、结合常情,以人性关怀的视角去妥善解决问题。

  作为社会公众,应当妥善处理好公益与私利的关系。在遇到实际困难时,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违法占用国家、集体土地或是公共空间。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违法建设可能一时满足了个人私利,但最终仍会被查处、被拆除,违法建设者不仅不会得利,还会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