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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率低?被驳回? 追加被执行人切不可想当然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该制度在反制规避执行、迅速实现债权、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数据和裁决结果上看,由于该类案件审查标准严格,且申请人对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的基本原则、法定情形等理解有偏差,致使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多数被驳回或撤回。为提示广大群众,减少当事人诉累、精准追加被执行人,9月24日,丰台法院召开“关于追加被执行人审查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三年来追加当事人基本情况,并结合典型案例作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相关法律提示。 
  据了解,丰台法院执行局审查裁决组近年来共受理1320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件,2017年受理165件,2018年受理354件,2019年受理497件,2020年上半年受理304件,受理追加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该院经调研分析后发现,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共493件,追加成功比为37.3%。从追加成功的各种情形来看,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成功率相对较高。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中,哪些主体能被追加、依据何种理由来追加,有些申请追加人存在认识、理解上的误区”。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执行局法官赵乾介绍到,追加成功的常见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七种:一是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三是抽资出逃的股东;四是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五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六是分支机构的法人;七是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
  “申请人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符合当前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即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申请追加”,丰台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郭威提示到,“而不是想当然去追加配偶、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被执行人,这些不符合法定情形”。
  郭威还详细释明了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四类主体,一是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应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另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近亲属或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二是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严格区分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其他人员,虽不能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对执行担保人、被执行公司的分支机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投资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裁定直接执行,不应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解决;四是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母公司为被执行人,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若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则申请执行人可通过追加股东的程序予以追加。
  “今后,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丰台法院将继续做好案件受理甄别,对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及时驳回;释明申请执行人加大举证力度,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被追加人的联系方式、身份信息、相关证据等材料;充分利用调查令制度,查明相关证据事实;借助审判执行管理系统、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当事人的涉诉涉执行等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全面了解当事人情况;加强和执行实施法官的沟通,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清偿债务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郭威说。
  “丰台法院将始终把切实解决执行难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推进执行机制改革,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加强调研总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为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把执行工作作为法院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重大目标任务落实到位,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丰台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最后表示。


[供稿单位:丰台法院]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