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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民法典】《以家人之名》中的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5] 来源:北京市二中院 作者:朱芸、易晶晶

  热播剧《以家人之名》中,被妈妈无奈抛弃的7岁小孩贺子秋着实让观众怜爱心疼。关于子秋的抚养问题可谓一波三折,这其中也蕴含了很多关于未成年人抚养监护的法律知识。

  一、贺子秋妈妈告诉李爸爸,称其与前夫离婚后才发现怀孕,决定生下贺子秋,故贺子秋与其前夫没有关系。那么,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称为亲权,夫妻离婚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父母亲权的变更,而不是亲权消灭,亲权内容的部分变更,是直接抚养人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监护人也由原来的双方变更为单方。亲权的整体不因离婚而变更,仍然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只是没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亲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1084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本条第二款亦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故子秋妈妈在与其前夫离婚后选择生下贺子秋,但其前夫对于贺子秋仍具有法定的监护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离婚而导致亲权消灭。

  二、贺子秋妈妈因为自身无抚养能力将子秋留给李爸爸,后被其外婆领走照顾,此处涉及到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民法典》对于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对于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作出了法定监护的规定,即由法律直接规定谁为监护人。法定监护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上述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其次,对该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民法典》亦从亲属关系的角度进行了具体规定。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1075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在该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弟、妹的抚养义务。

  三、李爸爸看到乡下的子秋外婆生活艰辛,也不能为子秋提供良好的生活与教育条件,故决定自己抚养子秋,因为子秋与李爸爸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此处涉及到收养的法律知识。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我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收养有特别严格的规定,从收养人的顺序、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数的限制、收养关系的成立等方面对收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优先抚养权;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1105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性要件,即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收养关系成立所需要的程序性的必要条件,收养登记是收养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故,剧中李爸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收养的实质性及程序性要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