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因超速开车致车辆失控,与前方行驶的小客车相撞后又与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轮车相撞,随后又将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轻型栏板货车撞至路边沟内,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人死亡,五车损坏。后田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其他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2020年9月28日,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诉称,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顾册旧货市场迆西时,适有王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同向行驶,北侧非机动车道内李某某驾驶三轮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田某驾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右侧相撞后驶进非机动车道,又与李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小型轿车撞上王某1、王某2停放在北侧路边的两辆轻型栏板货车,轻型栏板货车与路灯杆接触。
事故造成李某某死亡,五辆车损坏,路灯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腹部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经鉴定,田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速度高于138.8km/h低于144.0km/h。经认定,田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王某某、李某某为无责任。被告人田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人在现场等待。
案发后,田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王某某、王某1、王某2的损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其他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超速行驶既会影响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也会影响驾驶人的思维判断及准确操作,同时超速行驶时超车、会车的风险均会极大增高,为避免造成人身、财产损失,驾车时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