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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何大幅下调?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苑姗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大家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的重要边界。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次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也就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何会迎来重大调整?规则调整的背后又蕴含了哪些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的原因。

  01从历史沿革来说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和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02从市场需要看

  2015年民间借借贷司法解释中,将利率变为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24%和36%,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上述规定出台后,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而融资成本过大是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03从审判需求看

  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在目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人民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如何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故有必要顺应经济发展的趋势,适时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修订,给民间借贷纠纷提供更为具体明确的裁判标准和救济渠道。

  当然,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供稿单位:北京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