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公司员工,谎称投资项目,骗取两位朋友六十余万,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法院。2020年11月6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谎称为被害人王某某投资该公司的某地粮食局项目,在本市海淀区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银行转账共计64万元,立案前以返还投资利息之名向被害人银行转账100800元,其余涉案钱款尚未退赔。2019年3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与被害人张某某共同投资某影城项目的事实,以收取投资本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万元。现涉案钱款尚未退赔。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实施诈骗两起,涉案金额为589200元。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表示主观上并没有想诈骗两位好朋友,只是当时公司把这个项目卡掉了,我没办法投资,就自己把钱花出去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也偿还了张某某款项,家属也愿意偿还王某某损失,综上,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双方针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