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抚顺一名6岁女孩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一事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受到广泛关注和热议。目前,女孩生母刘某彦及其男友陈某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已被公安机关逮捕。那么,在刑法上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是何关系?又有何区别呢?虐童事件频发,儿童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1、故意伤害罪VS虐待罪—这对刑法上“同根兄妹”的罪名是何关系呢?
根据《刑法》第234条、260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二者都有情节程度的区分。故意伤害情节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未达到重伤、死亡情节的,属于“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样、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虐待罪具有虐待持续时间长、次数较多、经常反复性的特点,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在法律认定上,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以重罪论处,比如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且造成重伤的伤害结果,该行为构成了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如果存在多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则应数罪并罚。在量刑上,则要综合考虑受害人受伤程度、年龄身份、社会影响力等因素。
2、虐童事件频发,儿童权益该如何保护呢?
(1)孩子生母未尽监护人职责,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因此,孩子生母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家庭成员遭受虐待,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家庭成员遭受虐待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第23条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可以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或其他有关组织;申请受理法院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此外,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其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通过受暴的图文材料、医院看诊记录、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