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质押合同等材料作为借款质押担保,70后男子冮某利用银行转帐方式骗款600万元被诉。2020年11月24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冮某以伪造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作为借款质押担保,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利用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男,39岁)借款人民币共计600万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冮某向被害人田某归还利息共计56.525万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同日被告人冮某被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冮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冮某未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其认为600万不能全部认定为诈骗数额,利息金额56万不准确。
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银行明细等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冮某称其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将借款用于经营,并按时还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否则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