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原告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该案涉及原告神农大丰公司的“农麦168”小麦品种。
原告诉称
2016年6月23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受理了原告的“农麦168”品种权申请。
2020年7月23日,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依据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分中心出具的《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简称DUS测试报告)作出实质审查驳回决定,驳回原告“农麦168”品种权申请。
原告向被告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被告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实质审查驳回决定。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故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被诉决定。
原告主张
“农麦168”属半冬性小麦品种,南京分中心测试对照的“淮麦21”属弱春性小麦品种,二者适宜生长生态区为黄淮冬麦南片水地品种类型区。
而南京分中心出具的DUS测试报告显示其测试地点为南京,属于长江中下游冬麦品种类型区,不是“农麦168”和“淮麦21”适宜种植的生态区,无法完全表现出在其适宜种植的生态区能够表现的植物特征特性。
故南京分中心出具的DUS测试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农麦168”是否具有特异性的依据。原告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原阳)分中心进行的DUS测试样品来源真实,测试地点适宜,出具的DUS测试报告可以判定“农麦168”具备特异性。被告对“农麦168”品种作出的维持原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有误。
本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