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流金岁月》近期迎来大结局,这部剧聚焦新时代女性成长,讲述了一对闺蜜有苦有乐又有甜的故事。刘诗诗饰演的蒋南孙,在父亲炒股欠债跳楼自杀后,选择独自一人留在国内,承担起还债、养家的重担,从一个 “富家千金”变成了 “负债千金”。
剧中,急需用钱还清债务的蒋南孙,不得不暂时抛开自己设计师的梦想,在师兄的帮助下入职一家小建筑公司做起了建筑监工。不料,刚刚入职,上司大罗就骗她到荒郊野外的工作室,妄图对她图谋不轨。那么,依照民法典,蒋南孙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1.非暴力言语挑逗、肢体接触是不是性骚扰?《民法典》如何界定性骚扰?
大罗在了解了蒋南孙的情况后,先是向蒋南孙暗示,“年轻女孩要懂得放低身价”。之后,又故意约蒋南孙单独到地处偏僻、连手机信号都没有的工作室谈工作。在蒋南孙达到后,大罗不但关上了门,还勾肩搭背、对蒋南孙搂搂抱抱,甚至说“只要她愿意,多少钱都可以。”大罗的言语、肢体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民法典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强了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则,为性骚扰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性骚扰主要是与性有关的行为,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
本剧中,大罗利用自己与蒋南孙的上下级关系,让蒋南孙独身前往荒郊野外的工作室,并对其进行语言挑逗、性暗示,同时存在拉手、搂抱、贴脸等身体接触,该行为已经构成民法典所规定的的性骚扰,蒋南孙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大罗承担民事责任。
2.遭遇性骚扰,反被公司辞退?民法典对单位有哪些新规定?
为了尽快还清债务,蒋南孙在遭到性骚扰后没有第一时间维权,而是选择独自隐忍。然而,公司不仅没有开除“老师傅”大罗,还把遭遇性骚扰的蒋南孙辞退了。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员工遭到职场性骚扰后,单位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仅规定了“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并未明确向什么机构投诉、单位承担怎样的责任。而实践中,职场和高校是性骚扰的高发场域,很多性骚扰行为都是基于性骚扰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的身份关系,比如本剧中的职场上下级等,易引发受害者维权难的问题,比如有些单位掩盖事实、推卸责任,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民法典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要求管理方承担起管理责任,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维权的可操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预防性骚扰义务和制止性骚扰义务。主要包括:合理的预防义务,比如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及时的救济义务,比如应制止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等,以适当的方式处理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然而,民法典并未对具体措施及所承担的责任形态进行详细规定,仍有待司法实践及相关部门的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本剧中,蒋南孙遭到大罗的性骚扰,应及时告知老板,上司大罗在工作中对其实施的性骚扰行为,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单位在受理蒋南孙的相关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预防、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员工受到更大的侵害。
3.遭遇性骚扰,该如何维权?民法典如何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本剧中,面对职场性骚扰,蒋南孙虽脸色煞白、默不作声,但还是冷静地打开了手机录音,并及时通知朋友及合作伙伴李一梵赶来现场。然而,当蒋南孙拿着录音想为自己证明时,大罗却倒打一耙,说是蒋南孙先勾引他。那么,遭遇性骚扰,该如何维权?民法典如何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该条文只是禁止性骚扰,但未对性骚扰的行为界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承担等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性骚扰行为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惩罚;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即便法院认定性骚扰行为成立,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情况下较难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明确将性骚扰界定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格权请求权可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也可向法院提出。同时,任何民事权益因侵权行为遭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格权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也可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增加第三级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也为法院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性骚扰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①停止侵害。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性骚扰。
②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性骚扰可能对受害者造成精神痛苦,给受害者制造一种令人生厌的、受压抑的工作学习环境,使得其心理上承受压力,造成精神痛苦和折磨,故性骚扰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性骚扰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者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受害人者的名誉,受害者可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最长为20年。除此之外,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本剧中,蒋南孙持有大罗性骚扰的手机录音作为证据,同时还有李一梵作为人证,基本可以证明大罗对其存在言语、肢体接触等性骚扰行为。建议蒋南孙在保留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以免合法权益遭到不必要的损失。
在此提醒,在遭遇性骚扰后,要敢于打破沉默、及时保存证据、寻求有效救济,注意留存图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并积极向信任的人求助、向单位投诉举报,向妇联、法院等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也呼吁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