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丰台法院以“守秩序者不应被苛责”为主题召开第五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发布两起典型案例,通过法律对相关社会行为的否定评价和裁判指引,引导全社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行为规范。
守秩序者不应强加过高注意义务
王某某在北京西站人工检票口处逆行而出,碰到了正常通行的刘某某的拉杆箱,随即摔倒。摔倒后王某某稍作休息,由其子和工作人员扶走,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火车到达石家庄火车站时王某某已意识不清,由救护车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脑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死亡。王某某之子认为刘某某对母亲的摔倒存在过错,要求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过错责任的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过错的基本形态也分为故意和过失。结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得出,刘某某顺行且与王某某留有安全距离,其携带的拉杆箱并非超大超重,也一直未离开其控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王某某的摔倒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具有主观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每个完全行为能力人都应自觉关注公共场所安全,但注意义务也有限度,应当以一般理性人可预见的范围为限。
以解决纠纷为目达成的
权利义务约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马某与刘某因发生纠纷而产生肢体接触,公安机关出警并对双方进行讯问,后出具调解协议书,其中一项内容为“双方不因此事追究对方责任”,刘某与马某在协议书中签字捺印。后刘某认为马某行为造成了自身身体伤害,诉请马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费用。庭审中刘某提供就诊医院的就诊证明书及收费发票,马某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支出是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刘某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认为鉴定资料不充分 ,且刘某受伤后未及时就医,无法提供就医材料,故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充分证据证明马某的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失,且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表明没有受伤,并在调解协议书中明确认可一次性调解,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故刘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社会公众应树立规则意识,明确每个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谨慎、克制的参与社会生活。同时,民事主体在自愿、公平原则的前提下确立的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权利义务内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遵守。
发布会上,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副庭长刁彤法官还对民法典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社会价值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采用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思路,彰显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有二
一是确定侵权责任,救济侵权损害。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应负赔偿责任;如行为非出于过错,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确定民事主体的行为标准,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平衡。如果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就可以避免;若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给个人,则束缚了正常范围内个人自由,反而减弱个人的安全感,导致人人自危。
在刚刚施行的民法典立法目的阐释中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倡导社会公众更多的、自觉地遵循国家层面的“文明”、社会层面的“自由”和个人层面的“友善”。
“老人在北京西站被行李箱绊倒去世案”通过司法上的责任分配对规则进行确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了对正常通行者过高注意义务的免除,传达着“自担风险、自负其责”的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倡导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理解、友善、和睦。
新闻发布会最后,丰台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表示,今后,丰台法院将坚持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裁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推动发展,以实际行动肩负起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伟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