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孩子们在使用互联网的同时,面临越来越多的网络安全风险。如何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在防范网络沉迷方面又有哪些新规定呢?在开学季来临之际,北京二中院未审庭小老师上线,为同学们奉上新学期“法治第一课”。
敲黑板!请同学们搬好小板凳,共同学习新法规。
一、如何控制未成年人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的“见面”次数,适时对它们say goodby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2006年进行了大修,2012年进行了修正。2020年10月进行的第二次修订,在原法律框架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修订后,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新的框架和格局,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针对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监护人缺位、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中增设“网络保护”章节,不仅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严苛要求,亦要求家长和老师也应肩负起应有的教育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保驾护航。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网络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法治教育,对发现沉迷网络的学生及时给予教育引导。家长亦应加强对孩子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监督,教会孩子合理使用网络,有效预防孩子沉迷网络。
二、电影《少年的你》再次唤起公众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关注。类似情节也存在现实校园生活中。校园欺凌不仅给受害未成年人的青春带来疼痛,也使得他们的心灵遭受创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致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受损是否可请求实施欺凌行为的行为人赔偿?如何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自觉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校园欺凌事件乃至是违法犯罪的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
从民法看,校园欺凌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实施欺凌行为的人数,承担的侵权责任可分为一人承担单独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分别侵权行为的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若实施欺凌行为的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若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时,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欺凌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保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上均有提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预防为主、分级干预的理念,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兴旺发达。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遇校园欺凌行为应立即制止,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校园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通过法律的保护,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绚丽绽放。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希望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更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