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为加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引导社区居民们树立
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北京三中院申诉审查庭
主动与朝阳区望湖、东湖湾社区
联络对接并商谈普法事宜
社区广泛征求意见
积极问需于民
对高空抛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法律知识下了“订单”
申诉审查庭干警认真“备货”
3月12日下午
北京三中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田强
申诉审查庭党支部书记陈学芹
以及温云翔、陈伟法官等一行
前往社区“送货上门”
为居民带来了一场
生动详实、干货满满的法律知识分享
1、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1、《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不允许从建筑物中往外抛物。如不遵守该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如造成损害,无法确定行为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人,一般根据现场、受损等情况综合进行判断;被确定为可能加害的人,要给予受害人补偿。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人受损与自己无关,则可以免责。如果补偿完以后,发现并能够证明是别人所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3、物业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有赔偿责任。人身或者财物受损以后,要第一时间报案,固定相关证据。社区可以加强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居民法治意识和文明素养。
4、有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如情节严重,就可能触犯刑法;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例如,随意高空抛物,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何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官释法
我们在购物时常见的“七天无理由”就是由此而来。随着互联网给经济发展和消费生活带来新的变革,网络购物和直播购物成了许多人的选择。为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某些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为防止有些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遭遇消费欺诈,消费者应如何依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释法
消费者因受到欺诈而购买商品的,可以根据该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此外,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物时应索要发票,并留存好购物小票等消费凭证,必要时注意留存截图、录音、录像等证据。尤其要注意的是,当前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且保留相关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等证据。
如果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沟通的方式寻求和解。和解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宣讲结束后
现场开展了法律咨询活动
法院干警针对居民提出的
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法律问题
一一进行了详细讲解、答疑
现场互动氛围十分热烈
普法效果得到了现场居民的肯定
未来,北京三中院
将继续扎实推进普法工作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素养
推进社会的法治进步
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