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唠唠优先受偿权那些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30]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

  执行案款的分配可谓是执行程序的最后一步,优先受偿权在案款的分配中更是重中之重,那么何种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呢?优先受偿需满足什么条件?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今天,我们就唠唠优先受偿权的那些事。

  一、担保物权少不了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执行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极为常见。申请执行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案外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对处置的担保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必不可少。有多个担保物权的,各债权人则应该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需考虑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由此可知,建设工程价款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需考虑,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还需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职工工资债权应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此可知,在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但当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时,则仍需要在执行案件中进入案款分配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职工工资债权在执行程序案款分配中的优先受偿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案款分配程序可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工资债权应具有优先受偿性。职工应在取得生效的执行依据后,积极申请参与执行程序中的案款分配。

  除了上述提到的几类债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项也对执行案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在案款分配程序中的受偿顺序。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