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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运动激情燃,莫把隐患藏身边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30]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

  卡丁车、攀岩等运动项目,既能放松身心,又能挑战极限运动的快感,往往使爱好者沉醉其中。在某点评网站上搜索一下,北京市大大小小的卡丁车俱乐部和攀岩场馆等就有数十家,趣味性、刺激性和性价比兼得又老少皆宜的项目又有谁不爱呢?但是在享受这些运动项目带来的激情与乐趣的同时,这当中的安全隐患也往往会被大家忽视。

  案情简介 

  案例一

  2018年某日,小W至朝阳区某卡丁车轰趴馆消费,期间驾驶卡丁车受伤。场地内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在10秒内有5辆车经过事发弯道处,有两辆车在弯道处停车后与后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其中就包括小W驾驶的车辆碰撞前面停车的车辆。事发后,卡丁车轰趴馆的运营公司K公司送小W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骨折,小W经过两次手术后出院,花费医疗费共计十万元左右,小W所受损伤后果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小W将K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余万元。

  诉讼中,K公司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称,所经营的赛道有足够的空间超车,前后车的发车间隔时间大概3-4秒,事发当日小W签订驾车协议、佩戴安全防护设备后进入驾驶区,K公司对其进行了安全讲解、告知驾驶技巧后小W发车。K公司亦提交《某卡丁车俱乐部驾乘协议》、《某卡丁车驾驶者注意事项》、《安全讲解》、《卡丁车驾驶技巧》、温馨提示等证据拟证明K公司已经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系小W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事发过程,小W称事发当日发车后很快遇到一个大弯道,因两辆车发车间隔时间短、深夜视线不好,致使小W撞到了前面的车,又因K公司卡丁车防护措施不合格导致受伤。K公司则称事发时小W前面的车辆在拐弯处有突然停车的情况,小W未减速或绕行,而是直接撞击才导致受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K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虽然K公司提交了活动场所张贴的安全讲解、风险提示、注意事项、驾驶技巧等温馨提示,但卡丁车不同于一般的娱乐活动,其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对参与者的年龄、身体状况也都有一定的要求,故K公司应当向小W当面告知风险、进行安全提示和操作讲解,庭审中K公司证人也均表示需要驾驶人签订驾驶协议后方可参加活动,但K公司不能证明对小W已经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根据视频显示,事发弯道处明显属于碰撞多发地带,K公司作为专业的卡丁车经营者,应当在赛道设计时兼顾游戏的刺激性和驾驶的安全性,在此处予以警示或设置缓冲装置。而且事发时间为夜间,赛道内的光线和驾驶人的视线与白天不同,发车间隔时间过短易造成事故发生,故K公司提供的驾驶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瑕疵;小W受伤后,K公司工作人员立即赶至赛道内,并及时将其送至附近医院救治,故K公司履行了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综上,因K公司未尽到充分的危险预防义务和危险消除义务,应当对小W所受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定K公司就小W因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K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

  2019年6月1日,小L在A公司经营的攀岩馆内进行攀石活动时,从岩壁跳下后受伤,后入院治疗19天,住院费用共计三万余元,经鉴定,小L右肩关节部分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小L因此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二十余万元。

  A公司主张其场馆设施设备标准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且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庭审中,经法院询问,A公司称有三至四名工作人员在场馆内进行巡视,小L活动的区域因为高度低,现场未设置安全绳等措施,但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当时相应区域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法院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A公司在服务消费者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避免小L在攀石时受伤,A公司对此存在一定过错。但同时,攀岩活动系作为特定体育风险性项目存在固有的、难以避免的风险,小L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项运动中的风险,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就小L因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25%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上述案例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判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吧~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家的娱乐生活和项目也愈发丰富,许多具有风险性的极限运动也走入大家的视野,成为许多年轻人闲暇时光放松身心、社会交往的重要一环,而这些活动也常常伴有风险,祝大家都能在充分享受这些项目带来的快感的同时保障自身的安全。


[供稿单位:北京市三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