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我为群众办实事】是擅自取回还是不再转让?看法官定夺!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5]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好法院好法官,维护法律正义”,这是案件当事人陈某向北京二中院民三庭钱丽红法官团队赠送锦旗上书写的内容。

  该案是一起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陈某原系某快递部承包人,2017年8月,其与苏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快递公司经营权、小客车等内部资产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苏某,苏某支付40万元转让费。2017年10月,陈某将小客车取回。2017年11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陈某10万元的承包押金转给苏某,小客车属于陈某,并确认双方没有任何资产纠纷。同日,双方又签署另一份《协议书》,再次确认所有经济财产纠纷已解决完毕,互不追究。

  苏某诉至法院,主张因陈某于2017年10月擅自将小客车取回,要求陈某返还25万元转让费。一审法院以陈某擅自取回车辆违反双方约定为由,判决陈某返还苏某前述车辆所对应的转让价款。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案情较为简单,但审判长钱丽红依然审慎认真对待,在庭前认真阅读卷宗,明确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先后进行两次询问程序。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虽然起初小客车在转让范围之列,但之后双方通过两份《协议书》变更了原合同内容,即小客车不再转让,仍归属于陈某,陈某将其在快递总部的押金转让给苏某。双方已共同确认没有任何纠纷,转让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陈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二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苏某要求返还车辆转让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结后,陈某多次致电表示感谢,并称“自己并没有什么文化,也不知道说的是否合适,但那两句话就是我的心里话。”


[供稿单位:北京市二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