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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伴随风险,在对抗激烈、观赏性强的竞技体育运动项目中,由于不断挑战体能与技能极限,进行剧烈身体对抗,客观上加大了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因体育伤害造成的侵权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案情回顾
A女零基础学习滑冰,在B公司购买了一对一私教滑冰培训课,起初,A女在冰场边借助扶手练习,后因冰场边有小坑,为在光滑冰面进行学习,D员工(B公司教练)在第二次课开始不久便将A女带至冰场中央脱离扶手辅助学习,期间A女身体突然向后倾倒,D虽尽力帮助,不让其摔倒,但是由于身体重量差异,A女仍倒地摔伤。事后A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此后A女进行了手术并住院治疗。经鉴定A女左踝关节骨折遗留踝关节功能丧失致残程度为十级。B公司系C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A女治疗期间,B公司、C公司未垫付医疗费或其他费用。A女起诉要求B公司、C公司退还课时费、教练费,并要求B公司、C公司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首先,双方均知悉A女系零基础学习滑冰,D员工作为B公司从事滑冰教学的专业人员,应当对滑冰运动的风险性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识,在从事一对一滑冰教学的同时应充分保障A女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其次,涉案场地由B公司提供,但其冰场边缘冰面不平整,此系D员工在第二次课开始不久便将A女带至冰场中央脱离扶手辅助学习的原因之一;第三,B公司在为学员提供教学培训时,应当综合考量其身体素质及体能、技能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匹配教学计划及专业指导人员,但根据D员工一、二审陈述可知,此次教学既无具体课程规划,亦存在因专业指导人员与学员匹配针对性不足以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及时救护的情形。综上所述,北京三中院结合案件事实、在案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认定B公司对A女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B公司系C公司的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C公司承担。
风险分析
高风险体育运动侵权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
运动场地或器械设施故障等导致伤害多发
高风险体育运动往往需要借助相应的专业场地或器械,场地的安全、器械的合规对高风险体育运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配备符合标准的场地和设施,或者在投入使用后不能及时维护检修,以确保持续处于安全达标状态,则难以保障参与运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从业人员指导不力
保护不当等导致伤害多发
高风险体育运动者在参与初期因欠缺经验等往往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予以指导或辅助,该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及从业经验,但因体育运动种类繁多,除特殊高风险运动,如游泳、潜水、滑雪等,相关部门规定从业人员需具备专业资格证书外,一些新兴的高风险体育运动往往因缺乏统一的专业资质要求及规范化管理,导致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体育运动的培训指导和风险防护中难以发挥自身作用。
各方风险意识差、应急救助机制
不完善等导致伤害多发
高风险体育运动往往对抗性强、可控性弱,一旦发生危险则致害严重,如果救助不及时、不规范,极易导致二次伤害的发生。该类运动的参与者往往为中青年人群,在寻求刺激、敢于挑战的冒险精神驱动下,往往愿意尝试风险较高的体育项目,但又缺乏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在该类体育运动中致害因素发生时,难以理智应对以尽可能减少伤害。致害发生后,经营者若缺乏应急救助方案及专业救助人员,极易延误最佳治疗时间,甚至在救助中导致二次伤害,给受伤者造成更大的创伤。
法官建议
1、对于运动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而言
运动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关经营者、管理者须确保场地安全、设施合规,及时检修维护,保障运动环境安全。应当做好风险提示,制定完善的应急救助方案,聘请具备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要严格审核、加强培训、完善管理,营造良好的运动环境。对于危险高发的体育运动,经营者还应当通过购置保险等方式,保障事故发生后能够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分散风险。对于参与人数多、规模较大的体育运动,还应当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保障运动环境安全有序。
2、对于专业指导人员而言
专业指导人员应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及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设置专业资格证书等方式,规范技能审核及业务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该类运动领域的专业资质和从业经验,能够合理规划课程设置、专业指导运动人员、及时救护安抚受伤者,保障高风险运动的专业性,降低伤害发生的可能性。
3、对于运动参与者而言
运动参与者须提高风险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听从指导、恪守规范。在参与高风险体育运动时,运动者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了解注意警示事项,在参与高风险运动时佩戴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听从专业人员指导,遵守技术规范要求,不从事超越自身技术极限及身体机能的高风险体育运动。
法条链接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适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跟司睿哥一起学习一下民法典相关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