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在审理一起民间
借贷纠纷上诉案件过程中,
二中院承办法官以“便利当事人诉讼,
减少双方诉累”为出发点,
将原审原告
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
一并调解解决,
赢得了双方赞许。
案情回顾
高某因未偿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偿还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
一审期间,高某认可除收到王某向其直接转账支付的160万元以外,还收到过案外人张某向其转账支付的另外200万元。王某认为该200万元亦系其向高某出借的款项。
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判决高某向王某偿还160万元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高某偿还36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为查清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诉累,案件审判合议庭决定将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事实一并查清,统一调解。于是,承办法官主动与案外人张某电话联系,核实相关事实,并耐心说服张某配合法院审理工作,以免引发新的诉讼。
二审期间,张某到庭接受询问,当庭陈述称,其曾于2013年曾向高某的儿子转账支付过230万元。其中,包括王某出借给高某的200万元,同时明确表示该笔200万元的债权人为王某,其本人不再就上述200万元向高某主张权利。
在查清上述事实基础上,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协商,最终王某同意适当降低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高某同意在指定日期前一次性偿还王某36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从而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借贷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双方当事人对于二审法官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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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