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法治理念根植在未成年人心中,近日,北京三中院未审庭干警前往人大附中朝阳学校(东坝校区),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防治校园欺凌等话题为同学们讲授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考虑到受众为初中年级的学生,年龄较小,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李淼、吴元杰精心准备了生动的PPT、动画小视频等内容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授课过程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确保同学们能够听得懂、学得会。法官助理吴元杰通过三个经典案例让同学们直观认识到校园欺凌、侵权行为的危害,法官助理李淼结合《民法典》中对自然人年龄的界分,带领同学们认识自己的法律地位,并通过系统讲解、设置问题互动的方式,为同学们详细讲述了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校园欺凌、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知识。整堂法治课贴近实际、内容丰富,同学们积极参与、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此次普法活动对于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校园氛围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次普法宣传活动是北京三中院未审庭落实第二批队伍教育整顿要求的举措之一,也是开展“百姓身边的民法典”百场巡回普法活动的生动实践。今年以来,三中院未审庭先后多次走进陈经纶中学、朝阳区芳草地小学、人大附中朝阳学校等地为同学们讲授法治课、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录制普法课程等,累计受众群体达千余人,形成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彰显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法官释法
对于在校学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身为学生,有哪些行为要杜绝?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