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民三庭法官收到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董某赠送的锦旗,上书“以百姓心为心 为民所亲所想”,表达其对法院通过未诉先办解决其纠纷的感激之情。
董某系某担保公司的员工。案外人某银行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某担保公司为某银行提供反担保,董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个人反担保保证书》,约定某银行一旦向某担保公司发函要求某担保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董某即须“见函即付”,将保证金支付至某担保公司账户。现债权人向某银行发函要求某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某银行向某担保公司发函要求承担反担保责任,故某担保公司起诉董某,要求董某支付保证金35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董某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纠纷还在诉讼中,基础合同关系尚存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当判决董某承担反担保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审查发现,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反担保人要求董某提供金钱质押,并非某担保公司履行反担保责任后向董某行使追偿权。但从“见函即付”且无需某担保公司“先行担责”的合同约定内容可以看出,该约定实质上起到了某担保公司不用实际承担反担保责任,而可以要求董某变相承担担保责任的效果。若处理不当,可能既导致担保法律制度被架空,又导致各方利益失衡。
承办法官经过思考,决定从基础合同关系纠纷入手打开突破口。经与审理基础合同纠纷的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得知,基础合同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已达成初步调解方案,正在进一步沟通中。基础债务案件调解成功后,承办法官力促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于某担保公司担心债权人给某银行发的关于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并未撤销,不能排除某银行未来仍有向某担保公司追偿的可能性,故仍不愿意与董某就此事和解。
承办法官积极与审理基础合同纠纷的法院法官联系,希望共同努力,向债权人解释说理,取得债权人的配合,促成两案的共同圆满解决。在两地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债权人同意向某银行发出撤销担保请求的函。最终,某担保公司和董某顺利达成和解。
北京二中院既从根本上妥善解决了多方纠纷,也让相对弱势的董某免于巨额债务之苦。未来,二中院将继续主动作为,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为深入推进“接诉即办”向“主动治理未诉先办”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