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北京三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及北京高院等三部门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会上,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蓝向东和党组成员、副院长辛尚民共同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揭牌。
据了解,为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政策,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提高证券期货犯罪刑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北京三中院等全国八家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北京高院、北京人民检察院、北京公安局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自2021年12月14日起,北京三中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证券期货犯罪第一审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此类案件。
《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所指“证券期货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对此,北京三中院制定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建设纲要(试行)》,精心挑选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证券期货犯罪审判方面有一定经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专业化审判团队,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并汇编资料集中学习研讨,汇编成了《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调研工作指引(试行)》《关于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审判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汇编》《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等文件,为北京三中院有计划、有步骤开展涉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