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民三庭曹欣法官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独任制成功审理了一起二审案件。
该案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李某与A公司签署某品牌合作协议,该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协议。李某依约向A公司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却以涉案协议系案外人刘某使用其公司公章与李某所签,该公司并未使用李某借款为由,不同意偿还借款。故李某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一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曹欣法官经过庭前阅卷,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不属于新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情形,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顺利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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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即是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