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某交叉路口时,该路口未设置左转信号灯及右转信号灯,王某驾驶的车辆右转时与对面左转而来的车辆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全责。同时交通部门认定,王某未及时避让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车辆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对王某处以100元罚款,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部门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已经接受了全责,赔偿了对方车辆的全部损失,故不应该再受到行政处罚。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实施了驾驶车辆右转时未及时避让左转车辆的事实,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
法官普法
“文明驾驶”“安全驾驶”一直是我们倡导的出行原则。开车出行,要求驾驶员熟悉基本的驾驶规则,但是在早晚高峰时期,不乏驾驶员为赶时间无视让行规则,抢行通过,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这种情形下不仅要承担事故的全责,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7项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处1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