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冬奥会正式开启,新闻报道中滑雪健将们飞速前进、腾空跃起的画面,看得人热血沸腾,激发了广大民众对于滑雪运动的兴趣。但滑雪运动是风险指数较高的运动,需要参与者自身加强安全意识,也需要场地管理者做好安全保障。
案情回顾
崔某于2018年12月24日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某滑雪场(于2018年12月13日取得北京市朝阳区体育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数量为5名),当时雪道上滑雪运动者、初学者和教练等人员较为混杂,崔某在自上而下滑行时,从后面撞到同样自上而下滑行的王某,崔某倒地后受伤。
某滑雪场称事发场地未安装监控设备,故无法提交事发当时的录像。因关于受伤原因和赔偿问题,崔某、王某和某滑雪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崔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滑雪场赔偿损失。法院审理中经鉴定,崔某构成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鉴定机构建议崔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崔某在滑雪时,未尽注意义务,撞到王某后摔倒受伤,对此崔某具有过错,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王某存在故意或其他过失,故法院对崔某关于王某存在过错的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某滑雪场作为场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崔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情确定某滑雪场承担20%的责任。结合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某滑雪场赔偿崔某共计三万余元。
后某滑雪场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是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某滑雪场作为营利性滑雪场的经营主体,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滑雪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及安全警示;以明晰而又简单易懂的标志标识场地界限、难度等信息;配备巡逻人员、医务人员保障滑雪者安全;在合理限度内采取相应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或在侵权发生时减少损害程度等。针对滑雪者滑雪水平参差不齐,滑雪场易发生事故问题,还应当加强雪场巡逻、完善急救措施及有效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某滑雪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结合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的相关赔偿金额亦属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本案事故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也有和侵权责任法类似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崔某作为滑雪爱好者,有滑雪经历,理应对滑雪运动的高风险有认知,在滑雪场上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某滑雪场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包括获取相应资质、配备充足的教练人员和医务人员、安装摄像头监控场地情况、对雪道的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区、做好相关的安全提示工作等。结合现有在案证据,某滑雪场未举证证实其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义务,故法院判令某滑雪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法官提示滑雪者要谨慎注意,防范运动风险;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加强市场监督、引导行业风气。滑雪属相对冒险刺激的运动,需要参与者、经营者、监督者共同努力,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才能让滑雪运动更好地普惠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