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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身份证借给表弟,结果莫名其妙成了股东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8] 来源:北京四中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徐先生爱人的所在单位检查出其填报的个人事项中,漏报了配偶经商办企业,徐先生这才发现自己名下不知何时竟然多了一家名叫光辉公司的企业。

  徐先生在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光辉公司档案时,发现除自己之外的所有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全不认识,公司注册信息中徐先生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也并非本人所写。通过档案中留存的手机号,徐先生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洪某,洪某提示他,这家公司与徐先生的表弟有关。

  原来,早在2016年,徐先生的表弟就向其借用身份证,表示要注册一个非营利机构开展公益活动,徐先生见表弟的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布相关内容,既是公益又有意义,就同意了出借身份证,表弟也很快就归还了他,但从始至终未说起过开办公司的任何事宜。徐先生将光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并非公司股东。作为案件重要的第三人,徐先生的表弟理应到庭参加诉讼。不过此时他已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外地。经过承办法官和看守所多次协调沟通以及技术调试,最终让徐先生表弟成功通过线上的方式参加了诉讼。

  徐先生表弟述称,其研发公益APP需要成立一个公司作为载体,因此借用了徐先生的身份证,但并未与他交代实情。法院经审理认为,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没有行使任何股东权益,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本案中,徐先生未对光辉公司有出资入股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先生有出资设立公司、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事实,最终四中院判决确认徐先生系被冒名登记为光辉公司的股东。

  法官提示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象征,人们生活中很多方面都离不开它,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出于利益,都不应将身份证出借他人。此外,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处十日以下拘留。如果发现自己莫名“被法人”“被股东”“被缴税”“被通缉”“被处罚”的,则要回忆此前是否有身份证丢失或交给他人保管的情形,小心身份证可能已经被冒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消除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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