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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清算公司债务造假,清算组成员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28]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北京政法网

  2019年6月,A公司因债务纠纷将B公司诉至法院,然而在2019年7月下旬该案庭审时,B公司告知法庭其已于2019年7月上旬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A公司因此撤回该案起诉。经查,B公司注销登记资料中《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并按照股东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分配完毕后实收资本为零。李某作为清算组组长和股东代表在上述文件中签字。A公司无奈,只好将李某作为清算组负责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清算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A公司相应损失及违约金。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曾就本案争议于2019年6月起诉B公司至一审法院,而此后2019年7月B公司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在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负债为0元,债权0元、债务0元、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B公司作为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及注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B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和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时,对于该公司与A公司存在纠纷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已存在诉讼的情况下,清算组未通知A公司,即制作清算报告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已对A公司造成损失,李某作为B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依法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对于像本案中B公司清算组通过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给公司债务人造成了损失,债务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遇到债务人公司注销无法起诉的情况,还可以通过起诉清算组成员追究其清算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债务人公司来说,如果在经营中出现债务,妄图通过注销公司的方式来逃避诉讼、逃避债务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清算组成员都要尽职尽责,方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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