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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园遛弯儿摔伤,公园是否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游园遛弯受伤案件。当事人杨某某在公园行走被路面绊倒受伤,造成局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某认为是某公园未及时养护道路而造成其受伤,遂将其告至法院。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某公园就杨某某所受损害承担60%的责任。
  案发现场视频及路面照片显示,绊倒杨某某的路面存在裂口及高度差。杨某某认为某公园未及时养护道路,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某在某公园步道上行走时被路面绊倒受伤。从摔倒现场的路面照片来看,该步道为青石板拼接而成的石板路,事发石板拼接处存在明显裂口及一定高度差,该处坑洼不平的路面状况是导致杨某某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某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定期管护、维修公园设施,为游客提供安全的出游环境,现某公园未能及时排除路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在杨某某受伤后亦未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对本案损害发生及扩大存在过错。
  同时,杨某某摔倒受伤亦与其年龄、自身注意程度相关,综合上述情形应适当减轻某公园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某公园就杨某某所受损害承担60%的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提示
  本案中,公园石板路面裂口及存在的高低差并非设计规划如此,而系使用损耗及后期管理维护不当所致,对该风险隐患可通过重铺、填平等措施予以降低或排除,上述防免措施相较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言具有期待可能性,综合以上两方面分析应认定某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杨某某受伤具有过错。
  管理方及时完善设施。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定期管护、维修公园设施,主动发现对于游客,特别是老幼群体,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提供安全的出游环境。
  管理方提高管理水平。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加强场地巡逻、安全巡检、疏导分流等,补齐管理方面的短板,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游人注意增强风险意识。老年人等应增强风险意识,外出游园最好有家属同行,过度疲劳时应及时休息,做好身体调适。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