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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眼中的《好事成双》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王欣
  在央视亲自下场,CCTV黄金强档的超强配置下,电视剧《好事成双》在这个秋天突出重围,获得了流量与口碑双丰收的佳绩。影片以女主人公林双婚变为切入点,讲述了林双如何一步步在摇摇欲坠的婚姻中夺回生活主动权的故事。健康的婚姻关系需要用心维系,坚守保卫;当遭遇即将瓦解的婚姻,也需要拿出勇气,直面对子女、财产、劳动的守护。下面就让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根据《民法典》,盘点一下该剧带来的有关守护的启示。
  1.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整体考量
  剧中林双名校毕业、才华横溢,在女儿出生后,出于责任感主动选择成为全职太太。然而没想到她的全情付出,居然成为日后离婚时争取女儿直接抚养权的短板。林双咨询的律师表示,孩子的抚养权不受过错方影响,如果卫明能证明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条件,加上林双已经四五年没有收入,法院很可能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在此基础上,律师鼓励林双积极寻找工作,补齐短板。
  律师说得在理,但不全对。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律师鼓励林双寻找工作的做法绝对正确,稳定的工作收入是争取抚养权的加分项。但在目前的状况下,林双难道真的毫无胜算?未必。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何谓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实践中,法院不仅关注父母各自能提供的物质经济条件,还会综合考虑父母对子女精神上的引领陪伴,以及孩子生活环境的持续稳定性等因素。以该剧中的情形为例分析:
  首先,影片中的小苹果出生四年以来,一直由妈妈林双贴身照顾,爸爸卫明忙于工作,早出晚归,甚至连孩子在幼儿园极其重要的活动都无法陪同,显然从对孩子持续陪伴关注的角度看,妈妈林双更胜一筹。四年的倾情付出、亲力亲为怎么会毫无意义?这是林双的加分项。
  其次,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真的不受过错方影响吗?并不。我们来看看《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些显然都是在道德及法律上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我们再来看看片中卫明的表现:出轨多人多次、婚内与出轨对象同居并致女方怀孕。那么,当林双主张卫明以上过错行为无法给孩子带来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和充分的陪伴时,林双就又多了一份胜算。确切来说,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父母过错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之间的直接关系,但在抚养权确定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父母过错的考量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
  最后,林双四五年没有收入,经济能力一定不足吗?不一定。首先,经济条件仅是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决定性因素。其次,还应考虑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如果在共同财产的析分中林双能获得在一段时间内足以维持女儿日常生活的部分,那暂时的无业并不会导致绝对劣势。回归职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为了这对母女日后的厮守;而那些过往生活中的付出,法律也会细细甄别。
  孩子是最宝贵的。不管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裁判,都只想为孩子谋求最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在孩子抚养权的处理上,家事审判温情的目光会在各种因素间反复考量。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无过错方财产利益的全面保护
  剧中的卫明真是好算计:居住的房屋落在自己父母名下,拿夫妻共同财产暗中购买的别墅、豪车也落在自己父母名下,还不时给出轨对象送点奢侈品,婚后千万资产转移得明明白白。签署协议离婚时极限拉扯一天才勉强提出给林双150万,还大言不惭自己顾及感情……实在毫无底线。虽然豁达的林双最终选择接受协议离婚不再追究,但卫明这些行为桩桩都站在了《民法典》的对立面,法律可不会惯着他。按照剧中的情形,林双如果选择诉讼离婚,会获得三管齐下的保护: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由于卫明婚内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作为女方的林双同时还可以获得对无过错方的照顾。
  其次,关于卫明隐匿转移的财产。根据林双收集的证据,卫明在婚内转移财产高达千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林双可以针对这笔大额转移的财产主张卫明少分或不分。
  另外需要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特别提示大家的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很难及时发觉,《民法典》还贴心地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同样由于卫明在婚内存在过错,林双可以主张卫明以其个人财产和分得的财产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对无过错方的整体倾斜、对隐匿转移方的惩戒、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民法典》提供的三种保护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为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构建起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全职方婚内劳动价值的充分体现
  影片中林双自女儿出生后,为了能照顾好家庭,让丈夫安心工作,放弃了自己光明的前途,回归家庭默默付出。然而这些付出在一心想攀高枝离婚的卫明嘴里,却变成了自己在外打拼,林双在家享清福,吃自己的用自己的,全然没有价值。虽然最终林双为尽快结束纠葛,选择与卫明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谈妥协议离婚。但假使林双愿意的话,她在过去四年中付出的劳动同样能得到体现。
  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创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综合衡量。像剧中林双这种,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大缩减,甚至完全牺牲了自我发展的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的情况正符合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需要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特别提示大家的是,离婚经济补偿需要主张一方主动提出。即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只能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也就是说,林双可以选择不行使这项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实实在在地享有这项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放下失败婚姻,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止损;掸落一身轻尘,拥抱崭新的生活,守护所爱。这何尝不是《民法典》眼中的“好事成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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