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老人遗嘱设居住权 让再婚老伴老有所依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刘大爷去世前订立遗嘱,写明房屋产权归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所有,但其中一套房子的使用权给其现任妻子王大妈,供其永久居住。老人去世后,女儿将王大妈诉至法院,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大爷的女儿办理不动产登记后限期配合王大妈办理居住权登记。
  再婚老伴和继女起争执
  刘大爷与王大妈是再婚夫妻,再婚后两人并无子女。五年前,刘大爷立了遗嘱,其中写明:“这十几年来一直是老王照顾我,让我的晚年很安乐,我名下的两套房屋产权归我的女儿所有,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给我的老伴儿老王永久居住。”
  不过,遗嘱中还提到:“如果遇出租、再婚,或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这三种情形之一,将收回老王的居住权,我的女儿对房屋有处置权。”
  刘大爷去世后,王大妈独自居住在海淀区的那套房子里。刘大爷与前妻所生女儿小刘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父亲名下两套房产;王大妈则主张对海淀那套房子享有居住权。两人因此起了争执。  
  再婚老伴取得居住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大爷在遗嘱中为王大妈设定的居住利益并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刘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这说明刘大爷为王大妈设立居住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在王大妈居住使用期间,她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
  刘大爷生前与王大妈在此房屋内共同居住了十多年,积累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凝结了特殊情感和精神寄托。刘大爷为王大妈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这在情理之中,应予尊重。
  由此法院认为,王大妈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最终,法院确认刘大爷留下的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小刘,王大妈对其中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小刘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0日内配合王大妈办理居住权登记。上述判决可以确保王大妈的居住生活利益,也保证了小刘作为继承人的所有权,促进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北京一中院法官提示
  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应有效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
  遗嘱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有效形式要求,完整、规范、严谨地设立遗嘱内容。就像案例中的刘大爷,遗嘱内容表述得就十分清楚,也便于执行,包括居住房屋的位置、给再婚老伴设定居住权的原因、甚至包括居住权的消灭等,能够充分尊重并还原遗嘱人刘大爷的真实意愿。
  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自始不能发生用益物权效力,也就是说无效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也无效。
  遗嘱获得居住权也要及时登记
  居住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设立居住权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
  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从登记时开始成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从继承开始时设立,办理登记并不是居住权的生效要件。
  虽然遗嘱设立居住权并不通过登记生效,但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可能涉及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子卖给第三人,那居住权人最好在获得居住权后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权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