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工商管理硕士不服被调岗去饲养动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站发表时间:[2025-01-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刘媛媛
  “我不接受去动物所饲养动物的调岗,新岗位对我而言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如果你是工商管理硕士,让你去养动物,你是什么心情!”
  近期,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日,工商管理硕士学历的小姚入职某人力公司,被派遣至某研究院工作,岗位为基建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岗员工。2023年1月,某研究院决定将小姚交流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工作并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通知小姚。小姚多次提出异议,但研究院未对小姚不同意调岗的原因进行解释与释明。2023年2月,人力公司向小姚发送《告知书》,要求小姚到调整后岗位报到,小姚始终未到新岗位报到。后,人力公司书面通知小姚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小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公司与某研究院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人力公司支付小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力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某研究院及人力公司称,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及被派遣单位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且本次工作调整对小姚并无针对性,调岗行为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或惩罚性,未降低其薪酬待遇,工作地点亦没有变化,对小姚的劳动权益不构成侵害。小姚不服从用工单位的合理调岗,拒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行为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退回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研究院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小姚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劳动合同虽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小姚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变更小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但某人力公司及某研究院仍需就该约定所涉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举证抑或具体说明,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法院会予以尊重,但即便用人单位系合理调岗,亦应将调岗的具体情况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晓真实调岗情况及可能对其的影响以使其了解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就本案所涉调岗问题,2023年1月17日后勤主任陈某、王某与小姚谈话录音显示,陈某对小姚所称的领导调其去饲养动物,未予以反驳,反而进行劝导。工作虽无贵贱之分,但小姚原为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工程部项目工程管理岗,其认为调岗后的岗位与其原岗位的职责、专业差距甚大,明确向某研究院提出异议,某研究院作为用工单位应向小姚说明调岗的具体情况,而某研究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研究院相关人员曾就将小姚调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故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小姚未到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报到,不宜认定为旷工,某研究院将小姚退回,某人力公司据此作出与小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某人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