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群 > 市政法单位 > 北京市法院

对方未履行合同,索要违约金却无果 法院: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认定为无效

本站发表时间:[2025-01-2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顾梓桐
  “不用考试就能拿到摩托车驾驶证,这可是件好事”“不管真的假的,假的退我双倍报名费我也合适”“让他给我写个欠条,白纸黑字他跑不了……”想要跨过考试拿到驾驶证的张某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直到判决书送达到张某面前,张某才发现这一切并未如他所愿。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3日,李某告知张某只需交纳7000元报名费就能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考试,直接拿证。当日,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7000元。交费后,李某安排张某进行了体检,但未能如约办理摩托车驾驶证。2024年4月,张某找到李某询问办证情况并用手机录制了视频。视频中李某承诺“一个月之内办完驾照,一个月后拿不到驾照双倍退赔”。2024年6月15日,张某因一直未拿到摩托车驾驶证便找到李某要求退还报名费7000元并履行承诺另行支付7000元赔偿金。经协商,李某以暂时无给付能力为由向张某出具了欠条。欠条到期后,李某仍未给付相关费用,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为张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与张某协议无需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双方成立的服务合同因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7000元报名费应当予以退还,法院对张某要求李某返还7000元报名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赔偿款具有违约金性质。本案中案涉服务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其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想通过他人达到不参加考试即办理摩托车驾驶证的非法目的,其自身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对其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