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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世界 食安你我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你有食品安全的担忧吗?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提前介入、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食品犯罪,切实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最高检又召开了“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题会议,开展重点对农贸市场、超市、学校周边等销售违法食品、农产品行为、网络餐饮生产经营者食品加工违法行为、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的违法行为及监管部门是否履行职责等的监督工作。

  一、养鸡场内的无证无照的黑作坊生产月饼,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7年9月,惠州查获了月饼黑作坊。惠东警方在一养鸡场内查获一家大型无证无照月饼生产制假窝点。现场污秽不堪、简陋杂乱,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月饼近50000个,涉案当事人被依法查处。

  二、用亚硝酸盐腌制食物出售,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7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己家中生产、加工卤肉时,为了增加卤肉的色泽、亮度,超限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将卤肉卖给本乡黄岗村村民李某等,致使六人食用后引起食物中毒。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三、在牛肉面汤中添加罂粟,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野县上港乡大桥路中段经营“桥头牛肉牛杂面馆”,加工牛肉面、牛杂面向外出售,并在加工卤汤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经鉴定,该店卤汤样品中检出罂粟碱的含量为0.445mg/kg。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12月11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四、用地沟油制作火锅底料,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8月底至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夫妇二人在安吉县经营某火锅店。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伙同厨师冉某(另案处理)使用筛网等工具过滤、提炼食客吃剩的火锅汤料餐厨垃圾,循环加工制成“食用油”,并反复用于制作火锅底料,出售给顾客食用。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7年11月16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粉、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可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

  检察官也要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们,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规定,切莫为了追求口感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供稿单位: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