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的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各样的理财计划让人颇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感,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骗子提前设好的陷阱。小编为您整理了几种比较常见的行骗方式,请您一定擦亮双眼,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回顾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他人,采取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养生养老项目,具体项目是在某市建设养老院,最低投资5万元,上不封顶,投资期限是半年,年息是18%,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此高额的回报率令不少投资者心甘情愿地掏空了自己的钱包。但实际上,投资者的钱并没有投资养老项目,全部被孙某挥霍一空。经查证有22名受害人投资了该项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余万元。目前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二:
黄某经营、管理某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分公司期间,通过发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称投资该公司消费储蓄卡可获得年利率为12%-15%回报,并且可以享受折扣和全国旅游,为骗取群众信任,黄某多次组织群众前往宣传项目所在地考察。公司有专门人员负责给“客户”开会洗脑,在看到了正在建设的投资项目,听到公司人员信誓旦旦地保证项目的可行性后,不少人拿出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但这些投入并未换来想象中的丰厚的回报,反而使投资者们血本无归。目前黄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三:
李某任某投资公司河北战区负责人期间,组建微信群,通过群内成员口口相传,发展亲朋好友,拉人投资。李某宣称正在投资海岛度假村建设,并每天把工程建设图发到群中。除此之外,他还会发很多返利的截图,以此骗取群内成员信任。李某以投资“高利”“版二”“实业”“海岛”等理财为名,高额返利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400余万元,本案共涉及受害人48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地上却有许许多多的陷阱。这世上并没有什么一本万利的投资方式,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大家一定要擦亮双眼,谨慎选择理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