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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子,他竟带着假儿子打官司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0] 来源:通州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一年一度的3.15就要到啦,在过去的“打假”里,我们见过假酒、假包、假鞋……那么问题来了,你见过“假官司”吗?

  嗯?诉讼也有假的吗?通检君肯定地告诉你,还真有!它就是——虚假诉讼。

  通检君的“小栗子”

  比《都挺好》的苏父更坑儿子的爹

  李女士名下有一套房产,李女士去世以后,其父母、配偶(老张)、儿子(小张)均有继承权。然而因为老张与儿子小张向来不和,矛盾激化,老张想将房子据为己有,遂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儿子小张。

  然而在法庭上,老张明知道前来应诉的人不是自己的儿子小张,而是用了假身份冒充小张的小王,却并没有向法庭说明,他甚至还伪造了李女士父母的死亡时间早于李女士的证明。就这样,老张通过打一场“假官司”,得到了房子归自己所有的调解书。

  通检君来支招,让老实人不吃亏

  在上述案例中,老张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小张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将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在符合申请监督的条件下,小张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将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简而言之,虚假诉讼就是“无中生有”打“假官司”。它不仅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官司”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虚假诉讼多出现在以下情形中:

  (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