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的一天,刘东(化名)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背面写着123456六位数字,他突然动了歪心思,到自动取款机一试,这六位数竟然真的是密码。过了几天,刘东觉得反正卡是捡的,也没人知道,便分多次取出5万元进行消费。
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后刘东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许有人要问了:刘东是从银行卡里取的钱,而且银行卡是捡的,没有诈骗任何人,为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信用卡的认定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刘东捡拾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取现功能,应认定为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刘东的行为正符合我国法律以及批复的规定。
刑期的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本案中刘东取出5万元进行消费,属于“数额巨大”,起点刑即为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