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与人有过节,为了哥们义气,不仅不予劝阻、平息事态,反而积极怂恿殴打他人,并致人重伤,为此两人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情回顾
8月的一天,王某和好友李某在一起喝酒,席间李某提到本村赵某曾经调戏过他的女朋友,为此心里一直憋着气。王某随即提议要教训赵某一下,李某说今天喝酒了,还是改天再说吧。王某坚持并且以约赵某来喝酒的名义主动拨打电话邀来赵某,待赵某赶到酒店后,李某抄起桌上的啤酒瓶猛击赵某的头面部。事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在本案中,王某虽未动手打人,但在李某打伤赵某的案件中涉嫌构成共同犯罪。王某和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二人均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赵某重伤的后果是李某猛击赵某头部造成的,其只是拨打电话把赵某约到酒店并未动手,因此不构成犯罪,全部责任应由李某一人承担。
提问:
王某没有动手打人为什么也与打人的李某共同构成犯罪呢?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对于伤害赵某的故意,王某与李某在认识因素上是有着明确的认知的;对于伤害赵某的结果,他们在意志因素上都是积极追求的。虽然从证据看,赵某的重伤是李某的殴打直接导致的,但案发当天,在王某主动提出要教训赵某的情况下,李某本来因喝酒决定放弃打人的计划,但王某坚持并主动将李某约到案发地点。可见,王某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人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实质上不过是共同犯罪的分工不同而已。李某是实行犯,王某是帮助犯。因此,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由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王某和李某对犯罪结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