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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馋“家里有矿”,干起“黑开采”? 扫黑除恶+公益诉讼+《民法典》联手出击!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1] 来源:石景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要说咱祖国母亲家里可真是矿产资源丰富、种类齐全,但这矿产资源属于用一点就少一点的不可再生资源,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破坏矿产资源。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黑开采”是容易滋生黑恶势力而开展专项打击整治的重点领域,其表现形式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实施盗采砂石破坏土地、河床等行为。
  “黑开采”中往往存在着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对区域范围内开采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情形,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同时,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给我们的生态环境也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
  占用和破坏土地、
  污染地表水或地下水、
  产生粉尘污染大气、
  破坏动植物生态系统
  ……
  违法犯罪人通过挖掘开采赚得盆满钵满,然后拍拍屁股走人,留下满目疮痍。
  对此,检察机关打出扫黑除恶、公益诉讼和《民法典》的组合拳,严厉惩处这一扰乱社会安定秩序、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实现“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修复”,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的双重效果。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扫黑除恶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净化法治环境;
  公益诉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
  为修复生态、赔偿损失和费用提供法律支撑,实现精准监督。
  扫黑除恶、公益诉讼与《民法典》并举,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最大限度维护绿水青山,让违法者为恢复受损公益买单,共同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检察官提示
  黑恶势力是毒瘤 为非作歹搞欺压
  控制行业扰秩序 非法开采损生态
  影响恶劣不能忍 呼吁大家共参与
  发现线索来举报 共同守护大家园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