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向欠款人索要债务也是债主应有的权利。而在法治社会,索债也应该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本案中,赵某没有通过正当的民事途径而是通过“暴力”手段试图解决债务纠纷,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情回顾
故事的一开始,受害人其实是武某(赵某同伙)。刘某长期拖欠武某(赵某同伙)十二万人民币未归还,武某及其赵某等人出于索债的目的,拘禁了刘某。赵某和武某作为债主,迟迟见不到本属于自己的钱,走上了这条歪路,使得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加害人。
武某先是电话约刘某见面,随后伙同赵某将刘某带到宾馆,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控制刘某名下的房产。
随后,又将刘某带到某居民房内,收走其周身物品,继续殴打,辱骂,强迫其给亲人打电话筹钱,限制其人身自由达数十个小时。
目前,赵某因为采取殴打,辱骂等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被昌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赵某出于索债的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对刘某采取拘禁,殴打等方式,剥夺刘某的人身自由,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检察官提醒
在遇到欠款不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切不可采用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方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