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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您的网络行为可能构成黑恶势力犯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9] 来源:北京市检三分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
  那么,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
  黑恶势力犯罪都有哪些呢?
  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下。
  一是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
  “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向被害人所在微信群发送恐吓、侮辱性图片,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短信、电话“轰炸”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
  犯罪团伙为迫使上游供应商低价向其提供原材料,多次组织人员在网络上散布供应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等虚假信息,损害供应商声誉,破坏供应商正常经营。
  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
  张某等人为迫使市场内商户向其缴纳“保护费”,多次组织人员通过恶意差评、恶意投诉和恶意退单等方式对商户施压,扰乱商户正常经营。
  四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
  吕某为打击报复,组织多人多次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微信朋友圈等曝光付某隐私,并将其拍摄的付某的不雅视频通过微信发送至付某的亲友,导致付某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并两次自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李某为报复与其有矛盾的张某,多次指使团伙中其他成员编造与张某有关的虚假信息,并通过网络论坛、微信等方式散布,对张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那么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
  黑恶势力犯罪都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可能构成多个罪。如果利用信息网络骚扰、辱骂、威胁、恐吓他人,则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利用上述手段强买强卖,则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使用上述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这已成为基本的社会共识和法治共识。加强对网络黑恶犯罪的治理,已经成为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取得全面胜利的必然之举。
  最后
  附上黑恶势力举报投诉方式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
  举报电话:010-12389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