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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26] 来源:密云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愈加规范,但仍有极个别人员心存侥幸,违规驾驶,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害人害己。
  案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7月3日21时许,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松树峪检查站北侧时,适有高某某同向步行至此,电动自行车前部与高某某身体接触,造成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最终,经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次提醒大家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 亲人泪两行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丁彧姝]